申命記第二十一章
1-9節
這裏將五項不同的法律(顯然彼此之間有很大差異)擺在一起,附加到之前的規定中,原因是希望從各方面清楚地展現生命和個人權利的神聖性,並將其銘刻在與神立約的國家裏。
21:1-2 不知名的殺人犯的處理--「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若發現被殺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誰殺的;你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。」
如果發現有人倒在以色列土地上(『倒נפל』字先指跌倒,然後指躺在地上,士3:25;4:22),但不知道是誰殺了他,鄰近城鎮的長老和審判官(前者代表社區,後者是典章執法者),要出去到被殺者周圍的城鎮測量,即測量死屍與周圍的城鎮之間的距離,以確定最近的城鎮。
21:3-4 「看那一座城離被殺的人最近,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,把母牛犢牽到流水、未曾耕種的溪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。」
然後,最近的城要對付這血腥罪惡,不僅因為最大嫌疑落在它身上,更是因為它比別人更要擔起無辜者的血。為此,長老要取一母牛犢(幼母牛),是未曾負軛的,即其生命力並未因勞動而減弱(見民19:2),然後將其放到流水的溪谷中,折斷其脖子。
「一座城」由「城中的長老」所代表。長老要以城的名行事。若沒有發現兇手,就要殺死動物,以代替對兇手進行的懲罰。殺死動物不是犧牲,因此沒有撒血。死亡的方式是打折頸項(出13:13),清楚表明兇手應該受的懲罰,現今由動物承擔。為作代替,該動物要充分擁有生命力。殺戮發生在איתןנחל,即一個水流不斷流過,未曾耕種和播種的山谷中。關於地點的規定,可能是基於溪谷的水會吸收血液並將地清除,並且血液被大地吸收後,再在上耕作就永遠被除掉。
21:5 「利未子孫作祭司的要近前來;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,在耶和華的名裏祝福,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的話判斷。」
祭司要在這行動中要近前來。就是說,一些出自最近的利未城的祭司要在場,不是為了親自宰殺,而是作為耶和華所揀選,事奉他並以他的名祝福的人(參13:5),並憑他們的口(話語)判斷所有爭訟毆打的事(參17:8),也就是他們被主授權,作神權的代表,接受長老的解釋和請願,並確認該行為的法律效力。
21:6-8 「那城的眾長老,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,要在那溪谷中,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。他們要申明說,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耶和華阿,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這-樣,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。」
城中的長老們要在被殺死的母牛犢上洗手,即用這種象征性的行為來清洗自己,以擺脫該城居民之責任(參詩26:6;73:13;太27:24),然後對所發生的事情申明說:「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」,也就是說,我們既沒有參與犯罪活動,也沒有任何犯罪知識:「求你赦免(意即遮蓋這流血之罪)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」,即,不要以歸責和懲罰而使無辜之血歸在我們身上。「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」,即不將流血或謀殺歸咎於他們。
21:9 「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。」
以色列要以此方式除去無辜的血(參民35:33)。如果事後發現兇手,當然,原先對動物所執行的死刑仍然會落在他身上。
21:10-11 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;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」
對待戰俘的妻子的待遇。 如果以色列人看到在與異邦戰爭中被帶走的俘虜中,一個身材漂亮的女人,愛她,並要把她當作妻子,他將允許她在他家呆一個月的時間,在她嫁給他之前,她可以哀傷她與家人和親戚的分離,並習慣於她的新生活條件。這裏所說的內容不適用於與迦南人的戰爭,後者要全然被滅(7:3)。若比較21:1和20:1,清楚顯示這話是指在迦南被征服之後,以色列與周圍國家進行戰爭時而言。
21:12-14 「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;她要剃頭發,修指甲,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整月,然後你可以與她同房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,絕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玷辱了她。」
當這名婦女被帶回愛她的男人的家中時,她要剃頭並剪指甲(參撒下19:25),這兩種習俗都是分別為聖的象征(關於剪發的意思,參利14:8和民8:7),作為她離開奴隸地位和被接納為以色列國一份子的象征。這在她把囚奴衣服放在一邊的時候,顯而易見。在放下被囚禁的跡象之後,她要坐在房子裏,哀傷父母一個月,即為已失去的父母哀傷,使她能夠忘記她的人民和她父親的家(詩45:11)。
此後,她就要全心全意地獻身於對丈夫的愛。這些律法的目的,不是要保護女人不受男人的任何粗暴激情的侵擾,而是要讓她有時間,從本國和親屬的天然感情中解脫出來,使她能愛慕與神百姓的交通,這交通原先是她被逼接受的。她的心應愛慕以色列的神,這位神使她在主人的眼中受恩寵,並擺脫了她作奴隸的苦難和羞恥。當她的主人變成了丈夫,她就獲得了以色列女兒的權利,等同被父親賣給一人做妻子的以色列女子(出21:7)。如果此後她的丈夫不喜歡她,他將「隨她לנפשׁהּ」出去(即由她自由選擇,而不用錢賣掉她,參出21:8)。「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玷辱了她。」「玷辱התעמּר」一詞,僅在此與24:7中出現,可能指壓在人身上,對她實施暴力(參Ges。thes。p。 1046)。
21:15-17 「人若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所愛的,一個是所惡的;所愛的和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到了把他所有的分給兒子承受的日子,他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自己一切所有的,分給他雙分;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首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是他的。」
首生者的權利。 上文的律法旨在保護在戰爭中被擄的奴隸,以防止以色列主人的殘暴行徑。這裏的律法則是針對濫用父權偏愛最愛的妻子所生的兒子。如果一個男人有兩個妻子,其中一個受到鍾愛,另一個受到厭棄(如在雅各身上),並且兩個妻子都有兒子,而他討厭的妻子是長子,他在劃分財產時,不能把他愛妻之子立為長子,而把討厭的妻子的兒子擺在一邊。後者實際上是長子,理應得財產的雙分。「立為長子 בּכּר」,即「使之成為長子。」「在…以上 וגובּןעל־פּני」,意即「面對」;即在討厭的妻子的兒子尚活著之時(參創11:28)。「認 יכּיר」,即承認他為合法長子。長子的繼承權包括他所擁有的全部財產的雙分(原文是「兩張嘴」,即兩分)。因此,長子的繼承權是其他兒子的兩倍。這種長子繼承權並非源於摩西,而是由他保障,免受任意破壞。毫無疑問,它是建立在世襲傳統的基礎上的。就像在其他許多國家,長子擁有某些特權,勝於其他兒子。
21:18-19 「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然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;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,到本城的長老那裏,」
對悖逆之兒子的懲罰。 這一律法不僅支持父母權力,而且還限制父母權力。如果任何人的兒子是無法控制的,悖逆的,即使受父母責備,仍不聽父母的話,他的父母就要把他帶到城門長老那裏。長老在這裏不是審判官,而是維持父母權威,並當地治安。城門是公共場所,在這裏討論地方事務(參22:15;申25:7);就像今天在敘利亞(Seetzen,R. ii。p。88)和北非回教徒摩爾人Moors中一樣(Hצst,Nachrichten v。Marokkos,p。239)。
21:20 「對本城的長老說,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」
在這裏,他們要指責兒子是個「貪食好酒」的人,難以管理,頑固,不聽話。這些話表明兒子不受約束,頑梗悖逆。
21:21 「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,以色列眾人聽見都要害怕。」
基於這一指控,鎮上的所有人都要將他打死。這樣,處死兒子的責任就不在父母手中(參箴19:18),同時父母的權威得到充分的支持。這裏沒有提到父母要提出任何指控的證據,也沒有任何司法調查的需要。「在這種情況下,指控本身就是證據。因為如果父母能把兒子交給審判官,那麽平常法官需要知道的一切,就都已具備了。」(Schnell,d。 isr。Recht,第11頁)。 關於21:21,請參13:6,12
21:22-23 「人若犯該死的罪,被處死了,你將他掛在木頭上,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汙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,因為被掛的人是神所咒詛的。」
埋葬那些被絞死的人。 如果某人犯了該死的罪מות משׁפּט,即死罪(參19:6和22:26),他被處死,並絞死在樹上,他的屍體不可留在樹上,要在被吊死的同一天將他埋葬。「因為被掛的人是神所咒詛的。」他們不可因死人玷汙耶和華所賜的土地。至於被斬死的,不是死於絞刑的,他們的懲罰是加倍的(見民25:4),因為他們屍體暴露特殊的可憎之物。摩西吩咐當日(書8:29和10:26-27說是在日落之前)埋葬那些在絞死的人,原因是絞死的人是神所咒詛的。這地不僅會被惡習和犯罪所玷汙(參利18:24,28;民35:34),而且還會因暴露被殺害的罪犯受神詛咒,因他們的可恥行為被公開曝光。我們不應如J. D. Mich。和Sommer所設想,這禁令的原因是因為屍首腐爛導致土地退化。故沒有理由說這與先前法律之間有任何差異。 關於這一律法如何適用於基督,見加3:13。這禁令與之前的禁令稍有關係。這關係是隨著對邪惡者的懲罰,他們罪行的痕跡也得被除去。